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识别医护人员信用信息的标识码,依法归集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医护人员执业信用档案。
执业信用评价分五个等级
医护人员执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E级(信用差)五个等级。通过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动态评价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状况,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对医护人员上一年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映医护人员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状况。
失信信息有哪些
(一)医护人员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职称及执业资格考试、人事招录考试、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等违规、作弊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
(四)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因违法开展医疗卫生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逾期不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发展改革部门推送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办法》指出,医护人员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准确提供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医护人员执业的信用信息。对未及时提供医护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的,由赋有管理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提供信用信息。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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